(三)处理意见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条和《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吉林市委、市政府应立即废止吉市办通〔1999〕33号文件中第
24条规定,将下放的土地管理四项职能收归市国土资源局,并将各类开发区的土地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管理。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一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五条规定,省政府责成吉林市政府依法注销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签发的7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和3个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同时,依据《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规定,对已进行处罚的有关单位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进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3.根据国务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主动自查自纠的问题可不予追究的原则,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聂毓坤不予追究责任。4.根据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省监察厅责成吉林市监察局对违法发证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于振华,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