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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长春市绿园区雁鸣湖山庄非法占地等三个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通知

  2.关于举报于振华非法签批土地使用证,贷款数千万问题。
  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2002年5月20日和2002年10月15日两次召开班子会议,研究了为进入开发区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事宜。会议决定按照所谓“特事特办”的原则,由主管土地工作的管委会主任助理于振华签字,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发证。2002年5月至2003年3月间,该区共为吉林市吉美乐饮料有限公司等6个用地单位发了7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又为以上6个单位中3个单位发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003年4月,开发区管委会对违法发证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已收回6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和2个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其中,发给吉林市恒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交通银行吉林市分行船营支行抵押,贷款1120万元人民币,该证尚未收回;发给吉林市顺鑫木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在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抵押,贷款869万元人民币,该证明书尚未收回。
  3.关于举报于振华在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征地过程中增加补偿面积的问题。
  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建设6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381206平方米,其中占用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土地801018.04平方米。2001年10月8日,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吉林市农业科学院签订了征地协议,征用土地面积为777212.04平方米。当时确定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35.10元,而征用吉林市农业科学院科研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2.15元,这样,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就少支付643952.30元。按照征地程序,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将欠缴的643952.30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了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再向各被征地单位拨付。于振华时任开发区农业局局长,负责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工作。调查中未发现于振华个人在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4.关于举报于振华送礼应付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问题。
  省监察厅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未发现于振华及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有向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和检查人员送钱送物现象。
  (二)主要问题
  1.调查中虽未发现于振华个人占用基本农田搞建筑达3公顷的问题,但开发区自查中发现有20个项目存在未批先占的问题,占地总面积32.966公顷。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已对这20个非法占地单位分别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2.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25个部门向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移交、下放市级事权备忘录〉的通知》(吉市办通〔1999〕33号)第24条规定,将开发区作为有权批准机关,未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向用地单位发了7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和3个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发证行为。同时,造成两个用地单位以无效证书抵押贷款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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