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问题
1.非法占用土地。长春市政府2002年3月28日批准调整绿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雁鸣湖山庄一期工程2001年9月10日开工建设所占用的土地为在册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四间村村委会主任翟振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龚云秀负有直接责任。
2.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根据中发〔1997〕11号、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关于“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规定,四间村二期工程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是在一期工程非法占用土地被行政处罚后继续违法,性质十分严重。四间村村委会主任翟振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雁鸣湖山庄一、二期工程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后,长春市绿园区国土资源局先后下达了长绿土监(罚)字〔2001〕第039号、长绿土监(罚)字〔2002〕第010号两个处罚决定书,但两个处罚决定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有工作失职行为。长春市绿园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殿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主管副区长王胜君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三)处理意见
1.省国土资源厅责成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撤销绿园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绿土监(罚)字〔2001〕第039号、长绿土监(罚)字〔2002〕第010号处罚决定,并根据2003年9月吉林省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测量的现状实际占用面积,依法重新作出处理。2.对雁鸣湖山庄一期工程用于村屯改造建设的农民住宅,绿园区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根据四间村1998年2月16日村委会确定的将三个屯的农民移居新村,拆房还田,进行复垦耕地150公顷的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责成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对这一规划进行监督落实。3.为及时偿还施工企业垫支工程款,维护社会稳定,对雁鸣湖山庄二期工程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新建的房屋,长春市政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在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补交出让金,然后依法对外出售。4.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干部管理权限,省纪委、监察厅责成长春市纪委、监察局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四间村党支部书记翟振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原城西镇党委书记刘金海,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绿园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殿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主管领导责任的绿园区副区长王胜君,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龚云秀(招聘人员),建议村委会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