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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21日到7月15日)。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将联合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各单位按照安排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
  (三)综合检查治理阶段(7月16日到10月15日)。在专项治理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自查整改工作情况。研院部署综合检查治理阶段的工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业、教育、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工作总结阶段(10月16日到10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业、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管理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务求实效。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认真排查和梳理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认真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利用每季度的安全例会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消除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决消除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专项治理中,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联合检查,依法检查要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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