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
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关于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的意见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达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任务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残联函[2004]134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计划任务
从2004年至2006年,利用3年时间,通过市和区县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实施我市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对全市868户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家庭、重度危房家庭,参照市民政部门确定的农村贫困家庭建房标准建设住房;对416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陋、破损房屋进行修缮改造。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地区:全市12个有农业人口的区县。
(二)实施对象:重点解决经调查已登记在册的在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残疾人无房户、极度危房户和住房危陋、破损户。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
(一)市残联负责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按照中国残联下达的年度省级残疾人住房危改任务指标,市残联负责分解下达各区县残疾人扶贫安居任务指标;审核各区县制定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实施方案,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扶贫安居资金并检查工作实施情况;协同市财政局并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区县残疾人扶贫安居修建住房进度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工作纳入对区县的目标管理考核,强化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