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海洋局关于编制天津市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海洋局《关于编制<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六日
关于编制《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03]24号),市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就编制《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编制《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天津地处渤海湾西岸,渤海湾在历史上曾是海洋渔业经济生物的重要产卵、肥育场,在渤海渔业和海洋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由于渤海每年接纳来自海河流域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达4亿吨以上,再加上无序无度的海洋开发和海上排污,使得近海海域生态环境每况愈下,造成近海基本无鱼、赤潮灾害频发的局面,海域污染面积不断扩大,重要经济生物数量急剧下降等问题相继出现,已严重影响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我市一方面需要搞好海河下游的开发建设,不断发展和繁荣海河经济带,另一方面还必须大力开发利用海洋,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全力做好海的大文章。为了加强对有限海洋资源的保护,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管理,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恢复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改善海洋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迫切需要加快编制《规划》,指导和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天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该《规划》是我市在一定时期内有关海洋环保工作的总体安排,是政府组织实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依据。通过编制《规划》,使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有章可循,依法治理,保证海洋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过程,实现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实现我市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二、编制《规划》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