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9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的;二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未达到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的;三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的;四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五是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各类农资产品的;六是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产品登记证的;七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的;八是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九是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的。
(三)继续抓好毒鼠强整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毒鼠强整治及杀鼠剂监管工作,将其纳入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抓紧抓好。采取多种形式,千方百计把流散在社会上的毒鼠强收缴上来,努力杜绝发生毒鼠强中毒事件和投毒案件。加快健全合法的杀鼠剂营销网络,理顺经营渠道,确保杀鼠剂及时、安全供应。同时,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统一灭鼠工作。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的非法行为,彻底根除毒鼠强的社会危害。
三、工作目标
通过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使全省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监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种、放心药。具体目标是:全省市场上供应的种子发芽率不低于国家标准,其中主要农作物小麦、玉米的发芽率要达到85%以上,棉花的发芽率和健籽率都要达到75%以上。市场上农药质量的合格率提高3个百分点,未登记农药品种数降到7%以下,农药标签合格率提高15个百分点,杜绝生产国家规定的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2004年6月30日以后杜绝其销售和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各县(市、区)要对所属的种子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市场上销售的种子产品要检查50%以上,其中杂交玉米、棉花种子产品要全部检查;各市抽查种子企业要达到30%、种子产品20%以上,其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企业要作为抽查重点,杂交玉米、棉花种子产品要抽查30%以上。要及时公布抽查结果,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非法销售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种子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对于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合格种子不能满足农业生产所需,而必须供应低于国家标准的种子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调剂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及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指导供种单位以种子标签、书面说明等方式明确告知种子真实质量,提示种子使用者采取相应的栽培措施,认真做好使用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
(二)组织开展农药标签专项检查和种衣剂产品质量抽检。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农药标签内容,重点检查农药批发市场和主要农药经营店(点)。对发现有经营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对随意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称或假冒他人商品名称的,未标明农药混剂批准名称或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的,随意扩大在明令禁用作物或非适宜作物上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产品未明确标识的,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情节严重或继续经营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厂家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一是要求企业提供所有已登记农药产品的使用标签,二是检查库存农药产品的标签内容,三是对各厂家已停产的农药产品登记造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生产企业等单位对种衣剂产品进行随机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