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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22号文件做好部分驻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按照政策规定,合理确定移交人员。国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纳入移交人员范围。各级、各部门和试点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4]22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移交人员的核实确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移交人员范围,严禁弄虚作假。对纳入移交范围的人员,要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对企业改革、调整引起的有争议的个别人员的工作岗位、身份,应采取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规定的,纳入移交范围;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应纳入移交范围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避免因工作的失当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三)如实反映企业办社会职能现有支出情况,准确核定移交单位经费补助基数。国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补助金额,经中央财政专项核定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其中,对中小学的经费补助应剔除2003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划转地方财政补助基数。各级、各部门和试点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4]22号文件确定的经费补助政策,如实反映各移交单位的经费支出情况,认真负责地做好移交补助经费的测算核实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也不能突破现有政策。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确保移交单位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国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各试点企业要认真做好移交资产的核实和移交单位有关债务的清理及财务处理工作,在经地方政府核实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和划转手续。移交过程中,企业不得随意变动移交单位的资产。对在移交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和试点企业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搞好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驻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和试点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接收任务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得力措施,与中央相关企业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情况,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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