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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22号文件做好部分驻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22号
文件做好部分驻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驻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国有企业人员多、负担重等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各项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选择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3户中央企业进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改革试点,充分考虑了各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于积累经验,完善政策,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和试点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改革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驻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相关利益关系。扎扎实实做好试点工作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不仅涉及到中央、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也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等多方面的关系,同时关系到现有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相关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办发[2004]22号文件对3户试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在政策上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和试点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4]22号文件和全国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吃透政策,确保顺利交接。要严肃财经纪律、人事纪律、劳动纪律,严禁在分离过程中乱分财物,乱调人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要切实保证移交单位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稳妥做好移交工作。
  (一)按照规定的移交范围,确定移交单位。国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凡是3户试点企业办的中小学和公检法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请各市抓紧排查核实辖区内是否还有未列入统计名单的3户试点企业所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防止出现遗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扩大政策规定的移交范围,也不能不移交或不接收政策范围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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