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企转制后不保留国有资本的单位的职工或改制时辞去公职的职工,由原单位参照《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或补助。省属单位按改企转制基准日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偿(补助)1个月的标准计发;市县所属单位的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对改企转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已离退休的人员,改企转制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其中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费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调整离退休费。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新增离退休费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依照企业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部分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负担,新增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转企后的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内部退养人员可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对待。
(四)改革经费管理办法。规范事业单位财政供给范围,按照事业单位的性质及社会公益程度实行分类管理。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执行同级行政机关的经费供给和管理办法;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按编制内人数和相应的标准安排经费,不得进行经营性收费或违反规定收取其他费用;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其承担的公益性任务多少核定经费,实行动态管理。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仍承担政府下达任务的,可单独编报项目预算,申请专项经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实行经费总额包干。
(五)盘活国有资产资源。以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按照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核实资产价值,理顺产权关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隶属关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转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国有股权由相关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考核。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要结合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其直接转制为民营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允许改企转制单位妥善处置国有资产,变现资金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转制时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土地使用权处理等,参照国有企业转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