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取多种形式搞活内部分配。事业单位在包干工资总量内,可根据单位实际,改革内部分配办法。主要是搞活津贴分配,将职工基本工资中的津贴部分或者连同其他工资性补贴、新增效益工资等捆在一起,统筹考虑岗位、任务、业绩、效益等因素,建立本单位的岗位津贴、项目津贴、绩效津贴、课时津贴、特殊人才津贴等项目,适当拉开分配档次。其中经费自理或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工资主管机关批准,可试行内部工资制,将现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全部作为档案工资,建立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办法。
3.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和具体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积极探索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形式和办法。可结合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股份制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股份制方式决定分配形式。允许在职务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和直接参与人及对成果转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事业单位高薪聘用优秀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实行重奖。
三、相关制度改革和配套政策
(一)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创造条件。事业单位要全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统筹前职工(不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妥善安置未聘人员。事业单位中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在单位或行业系统内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允许实行单位内部待聘制度,待聘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待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兴办新的产业、转岗培训、行业调剂等方式,为未聘人员提供不少于2次的竞聘机会。待聘期满仍未竞聘上岗或未找到其他出路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或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代理,并可到当地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鼓励未聘人员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或自谋职业,享受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辞职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允许职工辞职后按企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的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搞好改企转制单位职工的劳动关系转换和待遇衔接。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其现有职工原则上由转制后的企业接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其中工作年限已满20年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本人提出订立至退休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至退休的合同。同时,终止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自改企转制基准日起,执行企业的有关制度,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衔接按以下办法处理:转制前未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机构,其中单位及其职工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不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