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外,所有事业单位都要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依法确定单位与职工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落实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职工的自主择业权,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聘用期限根据岗位特点确定。聘用人员时,应首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新进人员,除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建立适合各类岗位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在科学定编、合理设岗以及明确岗位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根据岗位特点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办法。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在选拔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方式。单位内部管理人员一般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并积极探索试行职员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制度,逐步形成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机制;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须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才能胜任的岗位,依法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工勤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用,合同管理。
3.加强聘用和聘后管理。制定具体的事业单位人员竞争聘用办法,规范竞争聘用的程序与聘用合同的内容,严格约定单位与受聘人员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违反、解除合同的责任,明确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与发生合同争议的处理解决途径和加法,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证事业单位人员竞争聘用制度的健康顺利推行。改进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认真做好聘期内的考核工作,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保证聘用制度的施行效果。
(三)改革分配制度,建立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建立事业单位工资总量宏观调节机制。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产品与公共服务、不直接从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量与人员编制挂钩、按编制定员和工资政策核定工资总量包干使用的办法。面向社会个体或特定群体提供公益产品和公共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允许其经工资主管机关批准,按照新增效益的一定比例提取效益工资,实行工资总量动态包干。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还可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资总量增长比例低于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比例、职工人均工资增长低于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实行工效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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