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利于提高财政投入使用效益的原则,改革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拨付和管理办法。对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与人员编制挂钩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其他公益类事业单位,建立政府财政定额或定项补贴和按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费相结合的运营成本补偿机制与经费管理方式,并鼓励和推动其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增强面向市场自我发展的能力,有条件的逐步向经费自理过渡。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完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监督考核机制,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年度工作总结,对其运营状况、服务质量和产出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年度检验或考核评估,依据检验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并相应调整其机构编制和财政支持力度。
——遵循社会化的发展方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国(境)外资本,以出资创办、入股联办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兴办必须由政府举办之外的各类社会公益事业,逐步形成社会公益事业举办主体的多元化,促进各项事业加快发展。
3.改企转制,推动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进入市场。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系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依附某些行政部门从事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勘察设计、市政公用、食宿接待以及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等开发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随着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其公益事业属性已渐次消失,已经或正在融入市场,必须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实施改企转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类单位的改企转制,可借鉴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办法,结合产权制度改革,打破所有制和地域、行业、隶属关系,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兼并或转让国有产权等方式进行。可以改为或进入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以改为或进入非国有单位;可以成建制改企转制,也可以将相关单位合并重组并改企转制。支持职工个人或合伙优先购买本单位,允许其实行分期付款,一次性买断的可给予适当优惠。鼓励民营经济和非国有单位参与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可以出资购买,也可以入股控股。非独立建制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机构也要进行剥离,实行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三分开,独立运作,市场化经营,有条件的应同时进行改企转制。改企转制单位要依法进行工商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自改企转制基准日起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其原事业单位性质和事业法人资格随之注销。
(二)改革用人制度,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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