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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八)按州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需向自治区各部门申报的,由自治州各职能部门负责转报;
  (九)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发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按规定协助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工作;
  (十)负责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审计、统计、物价、市容卫生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开发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等社会各项事业;
  (十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行使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委托、派出分支机构的办法,理顺业务关系,加强业务指导,确保管委会管理权限的落实。

第三章 投资与开发管理

  第十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项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报批或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报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会依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福利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变更、歇业或终止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报管委会和原批准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多种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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