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2003年12月2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扩大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开发区按照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经济和技术开发,开发区的发展方向以工业、外向型经济、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以其他经济为辅。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国家产业政策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开发项目,不同的投资主体享受平等的待遇。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开发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州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和自治州有关开发区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财政、税收和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等事项,发放有关证件;
(五)负责开发区内的房地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六)负责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七)负责编报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受委托对开发区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审查和行政许可,负责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落实、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