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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二)市场占有率高。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包括出口创汇);生产资料产品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生活资料产品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产品尽产尽销。
  (三)产品知名度高。全国市场覆盖面大;商标为正式注册的国内商标。
  (四)经济效益好。利税额高,生产资料利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生活资料利税合计在500万元以上,企业不亏损。
  第八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完善计量体系,在认定天津名牌产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和通过ISO10012计量体系确认的产品。
  第九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申报天津名牌产品:
  (一)使用国外商标、外地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因重大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天津市名牌产品申报表》,于3月底前报各主管委、局、工业集团公司、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部门、各区县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4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办公室。
  第十一条 企业上报天津名牌产品申报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册商标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产品认证及许可证证书;
  (五)体系认证证书;
  (六)申报产品近三年的国抽、市抽抽查报告或检测报告;
  (七)申报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八)申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九)申报产品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位的证明材料;
  (十)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三年规划;
  (十一)申报产品获质量荣誉证明;
  (十二)主要用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部门、联系人(2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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