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复核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
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复核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房市[2004]146号)
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复核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估价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到拆迁估价当事人的复核估价申请后,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安排相关估价人员,按照房地产估价的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复核估价。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复核估价结果告知申请人。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复核估价报告或书面通知,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复核估价申请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可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