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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关于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依法建立规范、完善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发布《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并以市政府规章制定《重庆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在两个办法出台前,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经营者并购重组外,停止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行为。
  (二)在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结构调整过程中,发生个体经营户与公司以及企业之间的出租汽车车辆收购、并购的行为,每车可免交车辆过户费用;由经营者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购的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申办免交手续。
  (三)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改善硬件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结合主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税务部门对目前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定额征收的营运税和所得税征收标准暂维持不变。以后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适当调增。
  (四)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产权制度管理的同时,将实行出租汽车车辆专用牌照管理,为减轻经营者负担,转入经营权产权制度管理的出租汽车,换发专用牌照及证件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在收取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款中据实支付给市公安交管局。
  (五)对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转入经营权产权管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工本费,由市财政在收取的经营权证款中专项解决。
  (六)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用工关系,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将换发更方便群众监督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对换发新版“服务监督卡”,其工本费由市财政在收取的经营权证款中专项解决。
  七、有关规定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现已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转入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制度管理,已交有偿使用费使用年限期满的,由市政府无偿予以收回。
  (二)建立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转让、质押制度。由市政府批准市交委及其运管局组建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交易中心。中心建立后,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质押必须在中心进行,实行转让、质押登记管理。
  (三)规范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投放制度。出租汽车营运实载率达到60%以上(含60%)的,应新增投放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但投放数量应经测算,投放后出租汽车营运实载率应不低于55%。
  市政府可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价格及市场情况,采取适当投放经营权证等方式,对出租汽车市场进行调控。
  根据本实施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可会同其办公室及市交委运管局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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