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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关于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者现已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手续的,按每个经营权指标,向市人民政府(由市财政收取)交纳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款;在2005年内办理手续的,按每个经营权指标交纳6万元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款。通过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和交款证明,取得“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由市交委运管局核发)后,转入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管理。经营者应从转入的当月起按规定交纳运管费和客运附加费等税费。
  三、实施的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时间:出租汽车以本文行文之日起组织实施。
  (二)实施范围:
  1.主城区现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出租汽车。
  2.新增投放的(含按规定由中巴车置换投放的)出租汽车。
  (三)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转入的时间期限。根据经营者具备的条件逐步实施,但到2005年12月31日止,没有转入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制度管理的,不再转入。
  四、经营资质条件
  (一)新增投放的出租汽车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经营者应具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与驾驶员完善劳动用工关系并依法办理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基本保险。
  (二)按规定由中巴车置换转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实行公司化经营及同驾驶员完善劳动用工关系的进度同步。未与雇用驾驶员完善劳动用工关系的,不予转入经营权产权制度管理。
  五、实施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应向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交委运管局提出将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转入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制度管理的申请,并提供经营者公司化经营、与驾驶员完善劳动用工关系等有关资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市交委运管局向经营者核发批准文件;经营者凭批准文件向市财政交纳经营权证款;凭批准文件和经营权缴款凭证到市公安交管局申领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凭新型计价器安装证明和服务监督卡办理证明,到市交委运管局申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车辆营运手续。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转入经营权产权制度管理后,经营者原已交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使用年限未满的,可向市交委运管局提出申请,经市交委运管局初审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交委运管局出具经营权有偿使用年费余额退费通知书,经营者凭通知书,向市财政申领有偿使用年费返还余额。
  六、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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