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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失效]

  五、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其就业仍按市人事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人字〔2000〕第290号)规定办理。符合进杭州市区就业条件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未婚人员,可凭《毕业证书》、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六、提倡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和农村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欠发达地区和我国西部地区建功立业。对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和用人单位需要,户口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留在本市;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回杭就业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推荐和服务工作。
  八、取消对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限制,允许其跨地区、跨教育系统就业,并享受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的就业政策。
  九、简化和规范毕业生落户手续。符合进杭州市区就业条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符合进杭条件的外地生源应届中专生,可凭省、市中专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报到证》、《毕业证书》和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非杭州市区生源的往届普通高等学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其落户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毕业后未就业且户口、档案仍保留在原就读高校的2004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毕业后未在杭落户且未办理户籍保留在原就读高校手续的毕业生,应于2004年12月31日后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
  十一、本意见未尽事宜,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单位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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