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市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杭政办函[2004]2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4年是全国高校扩招后毕业生数量快速增长的一年,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4〕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市吸纳人才的主渠道。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属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切实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实抓好。
二、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大人才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引进高学历和紧缺专业的毕业生。对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外地生源的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毕业生,专业对口且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三、重点做好本市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生产一线工作。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举办针对性强的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加强毕业生就业网的建设,提高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效率。要继续采取措施重点帮助推荐我市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
四、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一般不接收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对原杭州知青子女、省级优秀毕业生、工科类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和党员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办理接收落户手续。在普通高校毕业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市“两港五区”建设和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生产一线和省、市重点工程可根据需要引进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但需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接收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