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做好对低保、困难家庭的审核和医疗救助对象核实工作。
5、根据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将低保证、困难证、低保保障金、“春风行动”救助金、医疗救助金及其它帮扶救助款物下发到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或直接发放到户。
6、做好对辖区内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帮扶救助和相关服务工作,实施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
7、对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对社区(村)帮扶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检查督促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落实各项低保和帮扶救助政策措施。
8、做好集中捐送衣被、经常性社会捐助和各种灾害救助工作。
9、汇总、上报各类低保和帮扶救助工作报表。
10、完成其它各项帮扶救助工作。
(三)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职责
1、宣传有关帮扶救助的政策法规,提供有关帮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
2、受理低保、困难家庭和持证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对申请家庭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提出审核意见。
3、负责将低保证、困难证、低保保障金、“春风行动”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及其它帮扶救助款物发放到户。
4、开展对辖区内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帮扶救助服务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家庭各项援助措施的落实工作,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6、组织辖区内符合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开展公益性劳动。
7、每月至少两次走访辖区内的低保和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生活和就业情况,做好记录。
8、建立低保、困难、医疗救助家庭及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档案资料和各类帮扶救助工作台帐,按上级民政部门和帮扶救助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有关帮扶救助工作报表。
9、开展集中捐送衣被活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和各种灾害救助工作。
10、完成其它各项帮扶救助工作。
五、管理体制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接受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街道(乡镇)帮扶救助站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导下,接受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业务指导;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站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领导下,接受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的业务指导。
六、人员和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