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
(一)办公场地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设在区、县(市)民政局。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设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与民政科(办)或劳动保障管理站合署办公,也可单独设立。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设在社区居委会,原则上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合署办公。
(二)办公设施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应统一挂牌,有专门的办公用房,配备电脑、电话、档案柜、信息网络设备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制定工作职责、服务项目和服务程序等制度并上墙公开。
四、工作职责
(一)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主要协助区、县(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1、宣传有关低保和帮扶救助的政策法规,提供有关低保和帮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
2、做好低保、困难家庭的审批和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3、建立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和医疗救助家庭档案和各类帮扶救助工作台帐。
4、按规定将低保证、困难证、低保保障金、“春风行动”救助金、医疗救助金及其它帮扶救助款物下发到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
5、开展集中捐送衣被活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和各类灾害救助工作。
6、收集、汇总和上报各类低保和帮扶救助工作报表。
7、对街道(乡镇)、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对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8、检查督促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落实各项低保和帮扶救助政策措施。
9、开展对各类困难家庭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制定和完善各项帮扶救助政策提供依据。
10、完成其它各项帮扶救助工作。
(二)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职责
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主要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宣传有关低保和帮扶救助的政策法规,提供有关低保和帮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
2、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各类低保、困难家庭和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基本情况。
3、建立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档案资料和各类帮扶救助工作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