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帮扶救助机构建设的意见
(杭政办函[2004]2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对全市低保等各类困难群众的帮扶救助工作,构筑各级帮扶救助服务平台,完善四级帮扶救助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帮扶救助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帮扶救助政策措施,提升帮扶救助工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帮扶救助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和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网络,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各项帮扶救助政策措施,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机构设置
各区、县(市)设立帮扶救助服务中心,配备3—5名(其中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配备1—2名)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专职人员。各街道(乡镇)、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设立帮扶救助服务站。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配备1—2名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专职人员,其中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4万以下人口的街道(乡镇)配备1名工作人员,4万以上人口的街道(乡镇)配备2名工作人员。社区和有条件的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
(二)人员配备条件
各级帮扶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帮扶救助工作,政治素质好。
2、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能熟练操作电脑。
(三)人员选配办法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所需工作人员统一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已在帮扶救助工作岗位且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优先录用)。区、县(市)民政部门与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村民委员会可在村委会成员中确定一名帮扶救助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