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厅、农业厅关于
开通我省部分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3]86号 2003年3月4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促进农村商品流通,繁荣农村经济,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开通我省部分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部分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减40%左右)交费通行的优惠政策。从2003年5月1日起,对整车运输本省生产的西瓜、柑桔、梨、桃、活鱼、大宗新鲜蔬菜和持有绿色食品证书的农产品车辆(以下简称“绿色通道运输车辆”),经过我省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时,凭“绿色通道通行证”按现行收费标准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减40%左右)交费通行。
对本省国有粮食运销企业整车运销顺价销售粮食的车辆,整车运输农药、农膜、化肥等专用物资的车辆、跨区作业的大型联合收割机,凭有效证件在核定的时间和路段免费通行收费公路。
二、绿色通道运输车辆经过我省公路收费站时,必须凭县及以上农业部门开具的证明,经交通部门审核后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享受优惠政策。
三、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时,如行驶一般收费公路,在本县市范围内运销的,需到本县市交通部门办理,在本县市范围内优惠;在本市州范围内运销的,需到本市州交通部门办理,在本市州范围内优惠;跨市州范围运销的,需到省公路局办理,在规定线路优惠。如通行高速公路时,到省高路集团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四、“绿色通道通行证”一车一证,专车专用,在核定的范围内有效,严禁涂改、转借。绿色通道运输车辆经过收费站时,必须服从交通部门管理,主动交验有关证件,不得冲岗。
五、对于所运物资与优惠范围物资不符的车辆,或持无效证件、假冒伪造证件、骗取相关证明的车辆,一经发现除按规定补交通行费外,收费站有权没收“绿色通道通行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通报有关交通、农业部门。
六、高速公路“绿色通道通行证”由省高路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一般收费公路“绿色通道通行证”由省公路局负责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