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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各级财政筹资额、分担比例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确定。
  试点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区)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巩固发展新型合作医疗的计划,并列入同级财政逐年预算。
  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患大病的贫困农民提供一定医药费用补助,对患特种传染病的农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要注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扶贫、计划生育和医疗救助等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和发展。
  (三)资金管理
  1.管理方式。省级财政等部门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各试点县(区)要选择网点覆盖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支持条件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县(市)基金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所有新型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支付费用,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基金,不得挤占挪用。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基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严处。
  2.规范资金收缴方式。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及时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简化农民个人缴费方式,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征收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也可采取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
  各级财政资助的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省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实际人数和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直接下达到试点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设区市和试点县级财政要在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及时、全额下拨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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