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三)以大病统筹为主,因地适宜,形式多样。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多种形式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确保农民群众受益,减少农民因病致贫的风险。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省和试点县(区)所在的设区市成立由卫生、农办(扶贫)、民政、财政、农业、发展改革、教育、人事、人口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编办、残联、法制、税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等有关具体工作。省卫生厅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重点做好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评估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帮助解决疑难业务问题。
试点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包括宣传、发动、筹资、管理和资金的使用等;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日常业务。县、乡(镇)经办机构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保证工作需要,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级政府要为试点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适当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
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行使经办机构的具体业务管理职能,但县级人民政府应以购买服务形式交付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管理费用,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报酬与利润。
(二)筹资标准
1.个人缴费。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应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农民收入高的地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提高缴费标准,争取达到15元。
2.政府资助。各级财政对试点县(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每年人均筹集总额不低于15元,争取达到20元。
2004年省级财政对泉州市安溪县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年人均1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龙岩市新罗区给予补助100万元,按农民参保人数平均补助到人。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的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区)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