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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1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方案

(省卫生厅、省委农办、省委编办、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事厅、

省人口计生委、省药监局 2004年5月21日)


  经研究决定,泉州市安溪县、龙岩市新罗区和厦门市同安区为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3号)、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62号精神,现就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试点工作任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通过试点,研究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组织等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方式,为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提供经验。各地在试点期间不要定指标,不要赶进度,不要盲目追求试点数量,要注重试点质量,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多方筹资。逐步建立由政府组织和引导、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错误做法。各级财政要统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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