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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有证矿井之间的联合改造:指相邻的几个“四证齐全”煤矿之间的联合改造。
  (三)有证矿井与周边已经投资建设的无证矿井之间的联合改造,前提是先办理扩大资源的矿区范围划定手续后再进行联合改造。
  (四)接替矿井的联合改造:对一些煤炭资源基本枯竭但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的有证煤矿,可与另一处已经投资建设、但又无法依托有证煤矿进行联合改造的无证矿井,通过办理采矿许可证重新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后进行联合改造,作为资源枯竭的有证矿井的接替矿。
  四、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联合改造的煤矿提交矿区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有关部门组织对其进行储量评审。
  矿区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可请有资质的地质队,或请有条件的产煤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编制,并请有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
  (二)由省经贸委出具联合改造批文。
  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联合改造的煤矿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三)由有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过审查。
  申请联合改造的煤矿持省经贸委同意联合改造的批文和矿区地质报告或储量评审报告以及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请有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不另外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在划定的扩大矿区范围内进行设计。由省经贸委组织省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对设计进行审查。
  (四)组织施工。
  联合改造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组织验收。
  联合改造工程竣工后,由联合改造煤矿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预验收合格后,将有关材料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组织省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统一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有关证照手续后,联合改造煤矿方可进行煤炭生产。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同时要注重堵疏结合,该关闭的要关死,既防止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又要加快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
  (二)各产煤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做到在加快改造步伐的同时,又不走过场、不搞假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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