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101号)
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
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5月14日)
为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我省有限的煤炭资源,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实现乡镇煤矿合理布局,促进我省煤炭工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经研究,特制定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通过联合改造,组织依法开采,巩固煤矿关闭整顿成果,促进煤炭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通过联合改造,使部分原来规模小、生产能力低、安全条件差的小煤矿得到改造,达到生产能力上规模、安全生产上水平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一)产煤区各级政府尽快编制煤炭资源开采规划,引导有条件、有资源的矿点进行联合改造。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按照老矿老办法、新矿新办法,鼓励老矿区加快进行联合改造工作,并且依法简化程序、减少各种收费;新矿区办新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按照“一矿一证、一个经济实体、一个生产系统(特殊情况除外)”的原则开展联合改造工作,使矿井达到生产系统完善、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
三、联合改造形式
(一)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不同矿井间的联合改造:指采矿许可证已经扩大范围,但是各矿点之间尚未进行联合改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