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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有关部门各尽其责,明确分工,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主要工作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创造条件,合理安排并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接收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应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登记工作;财政部门应为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禁止使用童工;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派出机构要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文化户口册,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并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其他有关部门要按当地政府明确的职责开展好工作。
  四、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是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主渠道。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流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可持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就读批准书”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有关学校就读。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接受学校应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提供就读证明,并反馈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当地政府及时掌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
  对在流入地学校中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应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中途离校的,应立即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并由流出地政府做好跟踪和动员复学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中凡年龄在6至15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父母应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因特殊原因需延缓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向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批准可延缓或免予入学。对不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动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子女入学。拒不执行的,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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