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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
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

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随着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农民大量进城务工、就业,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之伴生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是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由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就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职能单位的职责和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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