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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闽政办[2004]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是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这次专项检查。为了组织好专项检查,省政府决定由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共同组成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和指导专项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组织,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检查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把握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特别是要重点查处今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下发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04〕31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上报工作。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对县、县对乡(镇)要采取交叉检查的方法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30%。省政府将在9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三、建章立制,规范征地补偿管理。通过专项检查,各地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堵塞管理漏洞。要按照闽政〔2004〕2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征地补偿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改革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明确征地补偿费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征地农民。要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加强对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积极探索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有效途径,把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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