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终止
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
(2004年7月8日 深卫基妇发[2004]32号)
为加强和规范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卫生部颁发的《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一、基本条件
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和门诊部。
本规范所称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是指用人工流产方法终止12周内妊娠的技术服务。
二、业务用房
(一)手术室设在门诊或病区的一端,内设更衣处、换鞋处、洗手间、手术间、术后休息间、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台,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二)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每增加一张手术床至少增加8平方米使用面积;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的要求与医院综合手术室相同。
(三)术后休息间:靠近手术间;床位不得少于2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设置卫生间并有防滑的措施。
(四)洗手间、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台:按消毒隔离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手术间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应有降温、保暖设施,室温应维持在24—26℃。
三、手术间设备
(一)设施:手术床,手术凳,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会阴冲洗设备,无影灯,照明灯,紫外线灯,应急灯。
(二)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静脉留置针,输氧、输血设备,有效消毒设施,挂钟,温度计,筛网,量杯及送病理检查的用品。
(三)手术器械:探针,成套扩宫器械,成套吸刮头,橡皮管,刮匙等。
(四)常用抢救药品:包括催产素,卡孕栓或米索前列醇,垂体后叶素,西地兰,罂粟碱,地塞米松,肾上腺素,立止血,低分子右旋糖苷,平衡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