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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高度重视南京籍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把南京籍毕业生就业作为全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要积极营造宽松的就业政策环境,各类用人单位新增的就业岗位,应优先引进吸纳南京籍毕业生。要面向南京籍毕业生,尽可能多的提供适合大专、中专学历层次的工作岗位,减轻这类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全市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市统一部署下,公开招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应届毕业生。事业单位在空编内进人,应优先引进毕业生。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录用毕业生,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鼓励毕业生到郊县及乡镇、社区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技和其他社会服务事业。对到西部参加开发建设的南京籍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本市户口,实行人事代理。对当年未就业的南京籍毕业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要做好回宁落户、免费存档、《就业登记证》办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岗位推荐、就业培训等服务工作。全市要确保2004年南京籍毕业生就业、就学率达到90%以上。
  五、积极开展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在我市重点发展行业中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技术类岗位,组织未就业南京籍毕业生进入企业进行3—6个月的就业见习培训,为其创造接触生产实践、提高工作能力的机会,帮助他们早日实现市场就业。要对提供见习岗位、承担见习培训任务的企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参加见习培训的未就业毕业生,通过再就业资金渠道,给予一定的经费和生活补贴。今年以2003届南京籍未就业毕业生和2004年毕业的我市特困家庭毕业生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要组织南京籍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其他就业服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范围,其培训和鉴定费用由再就业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六、切实关心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对市工会组织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继续实行计划安置,由市人事部门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的原则,采取对口推荐、重点落实、宣传带动、计划保底的方法,妥善加以安置。各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特困家庭毕业生,协助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对完成特困家庭毕业生安置任务较好的用人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特困家庭毕业生要求参加我市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的,要优先安排;要求参加有关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按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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