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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
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4年是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大幅增长的一年,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04年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十分关心。认真做好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我市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关系南京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全局,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本市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动员各方面力量,调动全社会积极性,抓好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坚持不懈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协调解决、定期研究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已经成立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各区县、各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各级人事部门作为全市毕业生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三、大力引进我市紧缺、急需的高层次毕业生。坚持“市场导向、双向选择、政府调控、优化结构和素质”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突出引进人才和促进就业两个重点,积极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毕业生及各类实用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均可接收。对暂未落实单位、愿意来我市工作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可采取“先接收后就业”的办法。对我市国有大型企业、重点企业集团、重点建设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引进毕业生,对南京地区新建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各类新设研发机构引进毕业生要给予优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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