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急防治反应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于6小时内将灾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组织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应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应急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于12小时内将灾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应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灾各项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应急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小型地质灾害应急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调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七、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