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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4]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有关精神,现将《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靠科学、因地制宜,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
  (四)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发现灾害的灾前应急、灾害发生过程中应急和灾害发生后应急。
  (五)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京市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按照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本预案适用于以上四个等级的地质灾害,同时对减轻一般性地质灾害的行动具有指导作用。
  三、应急机构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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