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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失效]

  18、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提供必要的土地和场所。农村学校建设劳动实践基地可采取自建方式,也可与农业、科技部门以及公司、农户等共建。农业示范园区、科技推广基地等社会资源,要面向农村学校开放。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充分发挥科技优势,提高“农科教结合”水平。可采用参与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产学研联合体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积极面向农村开展人才培训、项目开发、技术推广和信息服务。帮助农村学校培养培训师资。
  六、建立健全助学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学生的教育权益
  19、建立健全扶困助学制度。各级政府要在已有助学办法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贫困生助学力度,特别关注残疾儿童、失学女童以及流动人口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实行并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切实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0、完善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市财政要在助学专项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助学资金,重点资助农村贫困学生。区县、镇(街道)都要安排专项经费,设立中小学特困学生助学金,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并对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21、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学校提供的捐赠,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22、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由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编办和省政府有关中小学编制标准认真核定农村学校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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