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教育健康发展
4、切实履行保障农村教育投入的责任。全面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各级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加大投入,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的“三增长一优先”。市、区县本级财政支出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用于教育,保证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区县政府要切实把区县、镇(街道)财政体制按规定调整到位,将农村学校的教师工资、公用经费、新增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等支出,全额纳入区县财政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执行,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有关教育经费投入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市财政要逐区县核实财务,对经济欠发达的区县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中小学的正常运转。镇(街道)要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5、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校舍维护、建设保障机制。区县财政收入应首先用确保教师工资发放,并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所在区县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区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杂费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中小学的杂费收入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区县政府在预算内统筹安排并给予保证。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基建开支;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杂费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各区县要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制度,落实新增危房改造经费,确保新增危房当年消除。市财政继续安排农村中小学新增危房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中小学新增危房改造。
6、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挤占、截留或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加强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重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止教育资产流失。被撤销学校的各项资产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处置,由此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农村中小学建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