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4]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及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人才服务和智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农村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教育在我市实现“两个率先”中的重要地位,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1、农村教育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实现“两个率先”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是开发农村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战略高度,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重中之重,优先发展农村教育。
2、农村教育在构建我市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学校作为遍布全市乡村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在培养学生的同时,还承担着面向广大农民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和实施终身教育的重要任务。我市在1994年完成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性任务。目前,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到位,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得到了很大发展。但是,我市农村教育整体水平与城区相比显得薄弱。在新的形势下,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改革,加快推进农村教育现代化进程,为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机会,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3、按照南京市教育发展“十五”计划制定的目标和要求,到2005年,高水平、高质量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农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得到协调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