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残疾人参加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优先安排培训,并适当减免培训费。
七、残疾人报考国家公务员,除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者外,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报考和录用。
八、各服务行业和有按摩、推拿室的社会医疗、保健机构,应优先录用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九、卫生、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对残疾人开办的医疗保健按摩机构、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点)以及残疾人自谋的其他职业,优先办理各种证、照,并减免各项管理费和证照工本费,对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以及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安装单位应为其提供方便,并减免安装费。
十一、减免农村牧区残疾人的义务工、农业税、牧业税、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残疾人员的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残疾人夫妻都属农牧业人口的,准许任何一方到另一方落户,所到苏木乡镇、嘎查村不得拒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残疾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免收结婚登记费,婚前体检费减半收取。
十四、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残疾人所需医疗、康复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诊,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各级医疗机构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十六、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各类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十七、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搭乘市内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在残疾人进站、上车、登机等方面,铁路、公交、民航等单位提供优先便利服务,准予免费携带随身必备辅助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