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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

  投诉书应当以中文书写,以其它文字投诉的,应当附有正式中文译本。
  口头、电话和网上投诉,应在投诉受理后补交书面投诉书。
  第十七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机构可要求投诉人提供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其它必要资料。
  第十八条 投诉机构在收到投诉后,对属于其受理范围且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投诉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投诉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投诉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投诉机构投诉。
  第十九条 省辖市以下投诉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下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投诉人可申请省或市投诉中心责成原投诉受理机构做出是否受理投诉决定,同时投诉人可向省、市投诉中心直接投诉。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投诉机构应当对外商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在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据审查结果,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协调。自投诉受理之日起,调解、协调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经投诉人申请,投诉机构可适当延长调解、协调时限,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经投诉人申请,投诉机构可中止调解、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投诉人申请,调解、协调工作可重新启动;但调解、协调累计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经调解、协调投诉事项不能得以解决的,投诉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投诉事项,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收。从签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机构。投诉机构应在收到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投诉机构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可直接协调有关部门研究,也可按职责权限先行交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对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收,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投诉机构。投诉机构在收到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在投诉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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