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处理外商投诉,其业务受省投诉中心的协调和指导。
第九条 重大外商投诉事项的处理由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投诉的受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第十二条 投诉机构受理的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必须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和请求;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 外商投诉的管辖:发生在各省辖市、国家级开发区的外商投诉案件原则上由当地投诉机构受理。投诉人也可以直接向省投诉中心投诉。下列外商投诉为重大外商投诉事项,由省投诉中心受理: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投诉;
(二)涉及省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投诉;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辖市的投诉;
(四)其它影响重大应由省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
第十四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依法须经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且在复议、诉讼期限内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
(三)投诉事项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五)匿名投诉;
(六)投诉事项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的。
第十五条 投诉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和网上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应向投诉机构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