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6月28日 豫政[2004]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和“三来一补”企业,外国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为投资目的在本省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办事处和分支机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诉,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就下列事项提请政府协调处理的行为:
(一)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
(二)投资者之间产生争议及其他投资纠纷;
(三)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
(四)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应严格遵循依法、及时、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机构
第六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省投诉中心”)是省政府负责受理和处理本省外商投诉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督查全省外商投诉工作;
(二)受理、处理外商投诉;
(三)督查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定期通报外商投诉受理、处理情况;
(五)组织与外商投诉有关的政策调研、经验交流活动;
(六)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七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负责外商投诉工作,其业务受省投诉中心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