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12.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承揽人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承揽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加工,并能够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标权利证明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仅用于出口,其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14.销售商品时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搭赠是销售的一种形式,因此搭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者应知所搭赠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商品的商标的使用?
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使相关公众通过该商标使商标与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联系起来。计算机软件必须安装在计算机系统上才能使用,因此在安装、运行计算机软件时,显示器所显示的对话框、标题栏、图标及版权页等界面上出现注册商标以表明该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应当认定为商标的使用。
1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之后,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合同终止前生产的带有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就此问题达成协议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销售期限。在该期限内被许可人销售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内制造的商品的,不认定为侵权;被许可人逾期销售的,构成侵权。
17.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如何处理?
原告与被告的商标都是有效的注册商标的,不宜直接认定侵权成立,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并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撤销对方注册商标的申请。被告的商标最终被维持有效的,应当认定被告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的商标被撤销,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的,应当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的商标被撤销,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的,应当驳回起诉。
原告申请制止被告的行为或者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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