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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

  7.《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是什么?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如果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类似或者不类似的证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否则应当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
  8.如何判断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经或可能对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产生错误认识。判断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为标准,并参考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特点、差异大小、价格高低、知名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9.如何判定文字商标是否近似?
  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考虑所用文字在读音、字体、含义、排列顺序等方面是否容易引起误认,并应当将文字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一般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为近似商标:
  (1)字形不同但读音、含义相同的;
  (2)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
  (3)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但排列顺序相同的;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
  (4)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部分字母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误认的;
  (5)可以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其他情形。
  10.如何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
  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标准: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和服务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者有某种联系的市场主体。
  11.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法五十七条规定的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商品;
  (2)以销售为目的发布侵权商品或者服务宣传广告;
  (3)以制造或者销售侵权商品为目的,持有侵权标识或者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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