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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7日)废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4年2月18日 京高法发[2004]48号)


  1.如何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对驰名商标的误导公众并可能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损害的使用行为。
  2.请求确认转让注册商标权合同效力的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
  转让注册商标权引起的合同纠纷属于民事争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案由应定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3.如何认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的生效时间?
  商标权转让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自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4.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受让人能否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起诉?
  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注册商标专用权仍然由转让人享有,受让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权起诉。但是如果商标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且授予受让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起诉权的,受让人可以起诉。
  5.什么情况下应当受理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的侵权之诉?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在许可合同中明确授权或者在合同之外另行授权被许可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依授权对使用许可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起诉的,应予受理。
  6.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申请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是否中止诉讼?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一般不中止诉讼。但被告依据商标法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否定该注册商标的效力的,可以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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