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仅以国籍为标准来确定制作者是否可享受公约规定的保护,如果制作者具有任一缔约国国籍的,即有资格得到保护。
  九、外国人要求制止在我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依据在外国出版的作品在我国主张著作权的,是否需要确认其有权在我国主张权利、所主张的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
  答:我国主要通过双边协议或者国际条约承诺对外国人的著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予以保护;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我国出版的,则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因此,在审理外国人在我国主张著作权、要求制止在我国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时,除外国人主张权利的作品是首先在我国出版的情况以外,应首先依照我国法律及其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确认该外国人是否有权在我国主张权利,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
  十、关于外国人在外国出版的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权利内容和归属等问题;应依哪国法来确认?
  答:对外国人的作品进行保护,适用作品所在国的法律。因此,外国人就其在外国出版的作品在我国主张著作权的,该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权利内容和归属等问题,应依我国著作权法确认。
  十一、对外国人主张我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需要适用冲突规范?
  答:外国人的发明创造、商标在我国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是我国的专利权、商标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样,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的作品,也是把外国人的作品视为我国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赋予其著作权。因此,审理外国人主张我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民事案件,仅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问题的,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不存在适用外国法律的可能,故无需引用冲突规范。
  但表明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在法律适用上的态度和立场是必要的,故应明确说明案件的审理适用我国法律。
  十二、审理外国人要求制止在我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是否需要引用冲突规范?
  答:我国对外国人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是基于我国通过国际条约所作的承诺。故外国人要求制止在我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须引用冲突规范。
  十三、外国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以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