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4]4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四年二月九日第一次会议(总第一百一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解答为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提供了一些思路和指导,请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在学习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本解答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如何理解本《解答》中的“外国人”的范围?
答:本《解答》中的外国人,是指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二、本《解答》中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哪些?
答:本《解答》所指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侵权和权属以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
三、我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给予保护?
答: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我国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了以下保护途径:
(一)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1、单方面保护。根据
著作权法第
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2、通过订立双边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护。根据
著作权法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